二是有利于人防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我国民防是从人防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民防与人防的对象分别是“灾害危害”和“空袭危害”,从实施手段、防护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队伍建设等多方面来看,民防在其内涵和外延上都要广于人防。搞好民防,是对人防的拓展和延伸;搞好人防,是开展民防的基础。实行防空防灾一体化,实际上就是为人防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人防的各种人员、设备、设施就可以投放到社会领域,用市场经济规律牵引人防的各项建设,不断扩大人防的平时功能,形成投入与产出的良好性循环机制,增强人防发展的活力。正如国家人防办主任章沁生同志所指出的“我国是一个灾害、事故多发的国家,每年仅自然灾害、环境公害和人为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 1.7 亿元。各级人防办公室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承担起政府组织指挥防灾的综合协调任务,注重发挥人防系统信息畅通、反映灵敏的优势,在防灾救灾工作中建功立业、发展壮大。”
防空防灾一体化是实现与国际民防接轨的必然选择
实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民防的职能和作用,目前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重视。民防在国外已经走过六七十年的历程,一些发达国家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这不仅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防体制提供了有益借鉴,也是加快我国人防与国际民防接轨的必然理由和选择。顺应世界民防的发展趋势,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家对外开放的程度更高,充分利用人类社会一切文明成果越来越容易被接纳。我国人防由防空战备的“封闭型”转向综合救灾的“开放型”,不仅扩大了活动空间,适应了对外开放的经济建设环境,而且在体制上、职能上可以与国际民防接轨,这是人防工作深化改革与加速发展的必然要求,符合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
我国建立民防体制后,既可以在主权、协作的原则下加入国际民防组织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也可以谋求国际民防间的民防救助。我国虽然于 1992 年加入了国际民防组织,但由于我国实行单一的人防体制,国外对此很敏感,提到“人防”就自然地与战备联系在一起,因此开展国际间民防交往与合作有诸多不便。实行民防体制,就会消除顾虑,增强国际间的信赖,有利于开展国际民防组织合作与援助。此外,通过建立民防体制,我们还可以充分借鉴国际民防成功的经验,进行国际间的民防交流与合作,还可以在对外交往中宣传我们的民防政策,展示一个主权国家在国际民防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由此可见,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人防只有逐步实现与国际民防接轨,才能更多地学习和借鉴外国民防的经验,从而不断推动我国民防事业向前发展。因此,人防工作者要下定决心,坚定信心,坚定不移地走民防发展之路,大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