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行政执法案例
一、是与非的抗争
2001年6月福州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盛公司)绕过连江县人防办,直接向县建设局申请领取了金凤西城区商住楼等三个工程项目的规划、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筑,总建筑面积达121959平方米,按规定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4815.58平方米,或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311.695128万元。
8月中旬,源盛公司向连江县委、县政府提出要求全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8月17日下午,时任连江县长的王玲同志召集分管城建、土地、堤防、水电、人防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和4位副县长以及11个局(办)、4家建筑公司领导参加的江滨路改造建设有关问题协调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问题,也是此次会议的内容之一。会上源盛公司拿出由县政府和源盛公司于2000年3月9日签订的《连江县江滨路改造及房地产开发备忘录》,称县政府已在该《备忘录》中承诺“各级规定的所有规费予以全免”,因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也不应再收。县人防办坚持原则,坦诚地指出:《备忘录》中记述的是“县各级规定的所有规费予以全免”,很显然,《备忘录》中所指的免交部分仅限于县级规定的收费部分,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闽政 [1994]26号所规定的,不属于“县各级规定的所有规费”范畴,所以无权减免也不能减免。会议最后采纳人防办意见,在会议纪要底稿中记录在案。同时,与会领导和单位负责人都作了会签。8月18日该会议纪要正式行文,其中关于“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条款被当时的县委主要负责人删除。9月21日,县委书记办公会议强行产生了(20011)会议纪要。纪要称“关于‘人防费’征收问题,鉴于《备忘录》中‘所有规费予以全免’的协定是在人防费征收出台之前,为维护政府招商的信誉和政策的连续性,江滨路旧城改造‘人防费’ 予以免收”。县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否认县政府协调会议的决定,把311.695128万元国防国有资产拱手送给房地产公司老板,还美其名曰:“维护政府招商信誉和政策的连续性”。并且,认同房地产商把“县各级规定规费”改为“各级”。 1999年成立的连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1 997<年就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9年就施行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以及 1994年就执行的省政府26号文件,明明先于2000年3<月签订的《备忘录》,却把《备忘录》说成是在“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出台之前”。这些颠倒黑白、似是而非的文字竟然出现在县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中,这到底是怎么了?县人防办的同志们感到了前所未有的震撼与隐痛。他们所面临的,已绝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问题,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能不能在连江县得到贯彻实施的大是大非问题。
二、权与法的较量
2002年初,县主要领导进行轮换,县人防办及时向新任县委书记、县长汇报人防工作,并着重汇报了源盛公司拒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问题。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明确表示支持人防办的意见。2002年4月12日,省、市人防办领导来连江检查人防依法建设情况,七天之后福州市人防办发文,要求连江县人防办对源盛公司未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一事进行纠正。连江县人防办于4月23日立案,决定对源盛公司予以查处,并分别于5月13日, 6月17日、8月8日送达三份《整改通知书》。但该公司置若罔闻,不提供任何相关材料,不补办任何相关手续,甚至放出风来,要给跟他们过不去的人一点儿厉害看看。县人防办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决不妥协。经过立案调查、反复取证、请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对涉案工程单位面积土建造价进行有效测算、罚前通知等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福建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分别作出了责令源盛公司应补交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311.695128万元的行政征收决定和罚款9.9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10月14日源盛公司以“滥用职权”为由,把县人防办告上连江县人民法院。县人防办积极应诉,并根据连江县委提出的以政府为背景开展国有资产保卫战的要求,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源盛公司所拥有的17间店面进行财产保全。12月18日源盛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12月27日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源盛公司对连江县人防办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有效期内未发表异议。在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人防办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7月21日,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决:“一、申请人连江县人防办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福州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311.695128万元,被执行人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