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系统和军队通信部门等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防空警报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第十三条 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确定为设置通信、警报点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在其顶层无偿预留10平方米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并预留线路、管孔、电源,设置的防空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第十四条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对防空警报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主观条件确需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须报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定期组织防空袭警报试鸣,并在试鸣的5天前发布公告。防空警报试鸣日定为每年8月15日。具体工作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需要,依照城市防空袭方案要求和“平战结合、专业对口、便于领导”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并按训练大纲和州的人民防空队伍训练计划组织专业训练。人员在集中训练期间的一切待遇不变。训练所需的装备、器材、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特殊装备和专业器材,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供。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城建、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药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邮政、电信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计划。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其教育内容应当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由学校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协助解决专用器材和教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纳入职工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人民防空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国家负担部分,就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人民防空建设安排的专项经费。主要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建设经费,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设计科研、宣传教育、干部培训等项的人民防空业务经费。社会负担部分,就是由单位和个人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用。主要包括修建和维护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费用、维护管理公用的
人民防空工程的费用、社会化管理通信警报设施的费用、组训群众防空组织的费用、开展人民防空教育的费用、预定疏散地区建设的费用等。
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建设的专项费用,是保障人民防空建设和赖以发展的经济基础。县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人民防空费用。
人民防空经费必须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及时予以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支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用于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九条 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建设,在有关方面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