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难过,并于2007年11月30日报请梁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开始实行,现将梁河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
梁河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主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制定周密的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建立完善的空情预报、警报报知和指挥通信系统,及时通报空情,发放警报,保障指挥。
(二)修筑配套的防空工程,保障人员、物资掩蔽。
(三)储备生活、医疗、救护和防护器材。
(四)疏散城市人口,抓好城市人口预定的疏散地区建设,为战时创造安置条件。
(五)进行防空知识教育,使公民掌握防空知识和技能。
(六)组织训练群众防空队伍,组织抢险、抢修、抢救,及时消除空袭后果。
(七)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八)对重要经济目标关键的设备设施修建抗毁工程或建在地下。
(九)建造独立的电源和水源,为战时坚持工作、生产的人员创造条件。
(十)为战时储备所需的粮食、物资、器材、药品、材料等。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和县武装部领导全县人民防空工作。成立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全县人民防空工作,主要履行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行政区的人民防空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措施;
(二)编制全县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
(三)拟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
(四)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本县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六)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
(七)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它保障方案的落实;
(八)组织群众防空队伍建设和训练;
(九)组织人民防空演习;
(十)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十一)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
(十二)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
(十三)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它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四)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应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统筹安排,同步建设。
城市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方案应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辖区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根据上级的要求和部署及情况变化,适时组织修订和演练。积极发展预定疏散地区经济,搞好疏散基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