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情况的公告
梁河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梁河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07年11月30日起开征梁河县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现将我县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和征收标准公告如下:
一、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凡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社、宾馆、酒楼、办公楼、招待所、饭店、商店、商场、批发交易市场、车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科研、教育、医疗用房等),不论建设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投资来源,均应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文件规定执行,即: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且埋置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不能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易地建设申请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一次性交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安排易地人防工程建设。
二、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1、层高10层以上或者埋置深度在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征收;
2、9层以下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省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为准)项目,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农民新建、翻新自用住房的,予以免收。
四、违反上诉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或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征收,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确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款专用。
六、交费地点:梁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政府大楼内)
联系电话:6161186 监督电话:2125514 (州人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