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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公告

时间:09年06月21日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梁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梁河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请梁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07年11月30日起开征梁河县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现将我县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和征收标准公告如下:
一、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新时期积极防御战略方针的一项根本措施。通过城市建设与人民防空建设
相结合,在新建民用建筑的同时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加强人防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建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利于开发利用城市的地下空间,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城市的总体防护能力;有利于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于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从国防建设的战略高度,提高对防空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国家人防政策,认真做好新建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促进我县人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配套建设为主的原则,凡在县城及县城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修建战时防空地下室。
  发展改革局要将防空地下室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核内容,随民用建筑项目一同下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建设部门要按照配套建设为主的原则,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将新建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纳入行业管理,作为城市规划和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的审查审批内容,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改、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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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在确保战
备需要的前提下,注重平时开发利用,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三、符合下列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易地建设,经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指应建防空地下
室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项目);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和减免条件,依照《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2002〕635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
1.新建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超过3米)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与建筑物底层同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200元。
  2.新建多层建筑(9层以下,含9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省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为准)项目,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农民新建、翻新自用住房的,予以免收。
  五、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的项目,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六、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的项目,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手续。
七、违反上述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或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征收, 
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确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款专用。
  九、本公告自2007年11月30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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